
天津双睿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海宁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34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9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医疗费22110.49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伤残津贴172577.4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生活护理费138773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