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河建设(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黎明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4〕第266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259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防暑降温费950.4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5日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34.67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