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健全人防行政执法内部制约监督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 行使人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承担行政处罚工作的各部门,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
四、区人防办、机关各科处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据等,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提出处罚建议并报送办政策法规室进行审核。
五、办案部门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以及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根据。
六、办政策法规室应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审核。
办案部门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情形没有作出相应说明或者缺少必要的证据,业务科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部门作出说明或补充有关证据。
七、业务科认为办案部门所建议的处罚情形不当或因办案部门建议的处罚情形无有效证据证明,可以提出改变处罚情形的意见,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八、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业务科会审查后方可报办分管领导审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涉及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前,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填报重大行政案件处罚审批表,报本办分管法规的副主任初审,由办主要领导批准。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经办党组审议决定。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后,由业务科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需要听证的,由业务科组织。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情形的,应当由业务科审核后报办党组合议决定。
九、推行全程说理式行政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回访征询等各个环节都要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清情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与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告知,说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十、业务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材料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十一、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由综合科监督执行。对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而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经区政府法制办批准,由有关行政机关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区人防办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办党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