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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民政局 市退役军人局 市财政局关于在农村地区全面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通知》(津民发[2019]46号)要求,对低保、低收入、重点优抚待遇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根据评估确定的轻、中、重照料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00元、400元、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2023年度我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61157人次,补贴资金143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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