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困境儿童
(一)困境家庭儿童的范围
具有本区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重残、重病、长期服刑在押、强制戒毒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或其他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享受低保、低收入救助待遇、城乡价补联动补贴的儿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18周岁以上在学学生。
(二)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城乡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已享受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基本生活费的儿童,不在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
(三)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流程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领由困境家庭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按照城乡分类救助相关政策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填写《困境家庭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形式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按月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困境儿童账户。
(五)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符合哪种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1.儿童所在家庭不再享受低保、低收入救助待遇,自注销之日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学的儿童,自18周岁生日所在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18周岁以上仍在就学的,自其大学毕业月份的下一个月份起停发。
二、孤儿
(一)孤儿的界定标准
具有天津市户籍,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2020年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7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调整以当年确定的低保标准为基数,增加1560元。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因下述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况之一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况之一的。
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病病种参照本市社会救助分类救助政策中收入核减1500元和1000元涉及的病种(随本市分类救助政策调整而调整),且经生活自理评估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
现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天津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给予发放。
民政局监督举报电话:022-29585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