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结婚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
运行要件 |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2.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4.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29345598;022-29336482;022-82190165 监督电话:022-2934319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市民服务中心二层婚姻登记处 |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和出具证明管理 | |
职权名称 | 婚姻登记档案查阅和出具证明管理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查档 |
运行要件 |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 2.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过公证机关公正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
责任事项 | 1.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严密保管,不泄露档案内容,维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如有当事人要求查档,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29345598;022-29336482 监督电话:022-2934319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市民服务中心二层婚姻登记处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
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运行要件 | 收养人和送养人按照不同收养登记类型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收养人和送养人按照不同收养登记类型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内地居民收养登记)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82190165 监督电话:022-2934319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市民服务中心二层婚姻登记处 |
解除收养登记 | |
职权名称 | 解除收养登记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 |
运行要件 |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82190165 监督电话:022-2934319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市民服务中心二层婚姻登记处 |
撤销收养登记 | |
职权名称 | 撤销收养登记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条:因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查验—受理—申请—调查—报批—撤销—公告 |
运行要件 | 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收养登记证和弄虚作假的证明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wqqmzjshswk01@tj.gov.cn 联系电话:022-82190165 监督电话:022-29343194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2号市民服务中心二层婚姻登记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