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促进学校消防安全规范化、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提升学校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区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和幼儿。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校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总床位数超过100张的寄宿制学校;
(二)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幼儿园;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街)教育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指导本辖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体师生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八条 学校负责本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校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每年应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签订一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一次油烟道,集中培训一次全体员工。
第十条 建立微型消防站的学校,应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设置防火标识,实行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应将下列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一)教学楼、宿舍楼、食堂(餐厅)、会议室(大厅)、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等重要资料物品存放场所;
(三)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微型消防站、发电机房、配电室等消防设备用房;
(四)计算机房或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五)实验室及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储藏室;
(六)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体育馆等校内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配备疏散指示图。校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对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教室、宿舍、楼道、楼梯等场所的照明符合标准,在服务器机房、监控室、微机房、UPS电源设备等重点部位和重点设备上方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覆盖全体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租赁房屋的学校,应在租赁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全体教职员工在各自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值班、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消防安全信息上报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在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八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小组负责落实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识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组织检查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本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本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组织本学校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督促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校防火巡查、检查以及对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五)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学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总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小组全体成员必须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二)值班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熟悉消防重点部位的布局、建筑特点、防火区域及疏散通道走向、消防设备的配置情况,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和操作方法;
(三)值班人员要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防施、器材的完好有效。发现设备、器材故障时,应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四)值班人员应熟悉灭火应急处置程序、熟练掌握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发现火警信号或接到火灾自动报警时,要进行实地查看并迅速核实火情,及时将着火地点、火势、扑救等情况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一)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应采用平开门;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门上应张贴“常闭防火门,请保持关闭”等安全提示语;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5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旋转门等;
(二)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宿舍的安全出口严禁上锁,高层教学楼、集体宿舍内应配备安全疏散示意图、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三)学校应规范消防车道管理,在消防车道上施划“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等标识标线,便于消防车辆通行;
(四)学校的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五)学校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校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部位应保持畅通,规范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1米以下并保持常亮状态,确保能在疏散路线上明显看到、并明确指向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系统设置合理、保证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应急照明灯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正常,保证火灾应急照明灯能正常发光,火灾应急广播能分区播放、正确引导人员疏散;
(六)学校建筑物的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一)学校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消防设施进行登记、检查、维护和保养,记明消防设施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时间、维护保养记录和责任人,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学校的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和图例表明操作使用方法;
(三)学校配备的灭火器在有效期内,稳固摆放在便于取用、不影响疏散的明显位置,配电室、交换机房、监控室至少分别配备2个二氧化碳灭火器;
(四)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被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箱门不上锁,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牢固,阀门开启灵活、方便,出水正常,消火栓箱内有消防值守人员如实填写的巡查检查记录,并且有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五)其他消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内环境应保证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不得堆放杂物;
(二)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每日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值班和交接班记录,值班记录真实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并且有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微型消防站管理
(一)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二)微型消防站应制定落实日常管理、值班值守、防火巡查检查、岗位培训等工作制度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三)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四)微型消防站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确保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
(五)微型消防站人员应熟悉本学校情况、定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不断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训练包括体能训练、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教学楼管理
(一)定期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加强电气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不应超负荷用电、违规用电;
(三)及时清理楼梯间、走道和安全出口杂物,确保畅通;
(四)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标识和安全疏散指示标识。
第三十条 宿舍管理
(一)不应违规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二)不应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三)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五)窗户、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栅栏,教室、宿舍等部位的窗户安装防盗窗时,每个窗户应预留一个净高度和净宽度不小于1.0米的逃生窗,并设置明显标识;
(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一旦发生火灾时,应有保证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室(大厅)管理
(一)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旋转门、弹簧门、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的门;
(二)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应保持完好有效;
(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电器设备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设施;
(五)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
(一)不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需要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实验室或库房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由专人管理、登记;需要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
(四)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配电室管理
配电室安装甲级防火门,门上应张贴“有电危险、闲人免进”等安全提示语,门口设置挡鼠板。配电室制度和电工证复印件张贴于墙上明显位置,电源、应急照明完好,配电箱上张贴安全警示标识,绝缘胶鞋、手套、脚垫配备齐全并且实行封闭管理,电工持证上岗,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三十四条 厨房管理
(一)厨房油烟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每季度应至少清洗1次;
(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做好厨房燃气管路维护、保养、检测;
(三)厨房应安装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喷淋装置,配备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三十五条 电动车管理
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灭火器管理和维护,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重点检查灭火器型号、压力值和维修期限。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线路、开关、插座、照明灯、防静电设施及水管,防止漏电漏水,发生火灾。遇到雷电时,关闭电脑、电视等电器,拔掉一切电源插头,以防雷电从电源线入侵,造成火灾或人员触电伤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微型消防站的学校,每日进行1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其他学校每周至少进行1次。
第四十条 建立微型消防站的学校,每日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填写检查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在上课期间每日进行1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校防火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寄宿制学校应每晚对宿舍楼开展夜间防火巡查,每天应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防火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三)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等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
(五)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巡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七)其他需巡查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防火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教职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识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十三)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第四十七条 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校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八)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现火险隐患,要立即排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建立台账、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学校应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停止使用危险部位。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应对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应进行一次岗前消防培训,普遍达到“三懂三会”(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要求。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切实抓好本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及操作程序;
(三)掌握本学校、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及疏散逃生自救技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通过课堂教育、班级活动、年级活动、军训活动、劳动实践、黑板报、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专题讲座和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应知应会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以下内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二)初中和高中险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三)小学、初中每学年应布置一次由学生和家长共同完成的消防安全家庭作业;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应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参加消防安全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并存入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七章 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修订完善。
第五十五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通讯联络组(通知本校有关人员及时赶赴火场、保障火场通讯联络)、灭火行动组(利用本校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疏散引导组(组织引导现场人员有序疏散)、安全防护救护组(抢救护送受伤人员)、现场警戒组(维持火场秩序);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师生参加的消防演练。建立微型消防站的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开始前,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结束后,应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写出演练小结与评价,根据实际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章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应翔实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片、图表,及时更新,统一保管。
第五十八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配备消防联动设备、消防控制室的学校,签订的消防维保合同;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五)微型消防站、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文件;
(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六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是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做好消防安全档案的保管工作。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3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批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严格落实档案保密制度,多措并举、科学防范,妥善保管档案资料,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九章 消防安全信息上报
第六十二条 学校自身无力解决或无法排除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单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发生较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 惩戒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主动维护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各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清区校园消防工作管理要求及消防能力建设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