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将学校食堂建设管理纳入我区教育规划、发展的总体布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和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
第三条 学校食堂(含教职员工专用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经营许可。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了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储存、食品加工、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教师食堂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全区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军训基地、民办中小学、民办托幼机构等单位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教育局要在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协调全区行政资源,从人员、资金、场地、安全、规划、环保等方面,保障学校食堂建设符合标准、运营可持续;应充分利用“中央厨房”或集约化粗加工中心,减少学校食堂加工环节,减轻学校食堂管理压力,使更多学校具备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
第六条 区教育局是全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做好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建立考核制度。
第七条 学校要接受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全面做好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要接受区卫生健康委在食品营养搭配方面的专业指导,科学制定营养膳食指导原则,确保营养均衡。
第九条 学校应提出切实可行的食堂管理运行方案,由区教育局牵头协调区财政局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统筹资金使用,多渠道解决和落实学校食堂管理、运行等相关资金。
第十条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合理安排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落实各项公益性政策和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学校食堂结余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只能专项用于补贴学校食堂运行。
第十一条 学生就餐要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就餐原则。学校应制定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校就餐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总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专题会。
第十三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建立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在校生规模较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学校食堂,可在区教育局指导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有实力、声誉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总利润”的方式进行托管服务,学校食堂实行“零租赁”,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售卖食品。
第十五条 成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和学生、教师、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经常性的听取师生家长对学校食堂的意见、建议;参与和监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对于配餐企业的监督检查。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应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管理、晨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岗位责任、日常检查、投诉受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区市场监管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七条 强化学校食堂安全保卫。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学校食堂禁止使用液化气罐作为热源,若使用管道天然气,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每学期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学校食堂燃气安全进行检查。每学期应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食堂烟道进行清理,确保无油污残留。相关检查清理要做好记录,照片、往来票据要做好留存。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账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学校食堂要建设覆盖关键点位的视频监控及存储系统,并逐步实现监控信号上传至区教育局。
第十八条 实行学校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学校领导每天应到学校食堂进行陪餐,区教育局领导和负责食堂管理的科室人员应定期到学校进行陪餐,做到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三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区教育局应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列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区教育局应会同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健全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生产、加工、配送流程和食堂功能分区等管理制度,落实记录查验、购销台账登记、留样备查等管理要求,及时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成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主管食品安全主任、教师代表、校医等人员,由食品安全主任主要负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应对师生开展至少2 次以上的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科普宣传教育,并有完整记录。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隐患自查,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详细记录,并做好整改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办食堂须由学校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学校新建、改建、停办学校食堂或变更经营模式,须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到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及各镇街教育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学校食堂应配备专用的食品留样专柜(冰箱),由专人负责留样管理。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具体留样量根据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进行调整),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审核人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内,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四章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教育局应积极协调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为学校食堂配备从业人员并落实人员经费。原则上按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按就餐学生每8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在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应急处置、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应每半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二)严格落实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堂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严格执行卫生操作规程。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以及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戴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得化妆;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间内。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持有有效健康证的专职食品安全主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食品安全主任和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学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第五章 学校食堂食品采购
第二十九条 规范原材料采购程序。区教育局原则上应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供应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学校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要查验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并由送货人和收货人分别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固定供货商、供货基地、个体工商户、超市采购的,应当查验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并由送货人和收货人分别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冷链食品的,还应查验消毒证明,进口冷链食品还应查验核酸检测证明。
第三十一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每次采购要作详细的采购记录并备查,建立进货登记(电子)台账(台账保存不少于3年)。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 学校食堂食品储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应有专人负责,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做到核对数量、检验质量、签字确认,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出入库。
第三十三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物品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合理确定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销毁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食品储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设备,定期开展病媒消杀工作。食品储存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宜使用密闭容器储存,在储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用非食品级包装物或盛装容器贮存散装食品。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应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操作区;具有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排烟、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不洁物;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不得制作供应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和现榨饮料等高安全风险食品。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烂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材料,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鲜黄花菜、苦杏仁、竹笋及其制品、木薯及其制品、散装食用油、野生蘑菇、苦味的瓠子、牲畜甲状腺及其他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不得出售落地、不洁食品,不得制售豆角、韭菜类食品,豆浆必须烧熟、煮透后再出售。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不得供应未加热食品,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须烧熟煮透。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五专”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得采购、贮存、使用硝酸盐、亚硝酸盐、硼砂等明文规定在食堂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四十条食堂食品加工设备、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食品加工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容器具做到生熟分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用具和容器,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保持清洁。
第八章 学校食堂食品供应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供餐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助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食堂凭充值卡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提倡实行包餐制,减少浪费现象。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和独立售饭窗口,灶具、炊具使用和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按规定应公示的食品(产品)、原材料采购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和教师轮流值勤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学校食堂要在就餐区域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用餐人员健康饮食,适量取餐,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四十六条做好餐具用具的清洗与消毒。每餐按规定对食品容器、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须进行消毒。
第九章 学校食堂食品营养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园营养师,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区卫健委要配合区教育局做好校园营养师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将营养与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定期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食堂应在校园营养师指导下,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和营养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由膳食委员会定期组织对学校食堂饭菜质量和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第十章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将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年度财务审计内容。
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位账务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十二条每学期期末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三条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十四条 建立消费留痕制度。实行包餐制的学校食堂可按月收取餐费;实行自助制的学校食堂,要采取刷卡消费,禁止收取现金,要保留学生用餐记录。
第五十五条 校长和教师代表陪餐所需费用,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教职员工与学生在同一食堂就餐应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督促学生食堂及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落实预防细菌性、化学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常规措施,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食堂热源、电气化、停水停电停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每学期初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第五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停止供餐,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教育局和区卫健委、疾控中心、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报告,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结果、善后处理等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区教育局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区人民政府、市教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学校应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同时,对共同用餐的人员进行排查,及时与有关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化解网络舆情,防止事态扩大。
第六十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十一条 区教育局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二章 学校食堂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区教育局应加强与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
第六十三条 各直属幼儿园、中小学、民办学校、镇街教育办公室(辖区内幼儿园、托幼点和中小学配备有食堂的)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将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作为对业务主管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工作制度,采用就餐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对食堂规范管理、饭菜质量、数量、品种、价格、卫生、安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完善评价退出机制,促进学校食堂服务管理工作上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监督电话。接到投诉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理由,并立即进行核实,确定处理方法,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立即整改。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食堂开放日活动,邀请师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对食堂管理进行监督,主动征求各类群体对食堂管理、原料采购、菜品质量和饭菜价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进行整改。
第六十八条学校食堂应推行“标准图示法”管理方法,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模式化、标准化、规范化,采取“明厨亮灶”等形式,实现透明化、可视化安全管理,促进学校食堂诚信自律经营。
第六十九条 建立公示制度。每学期公示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生食堂结余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七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迟报、漏报、瞒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教师食堂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教师食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七十二条 各镇街教育办公室、直属校要从人员、资金、场地、安全、规划、环保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设计、保障学校教师食堂建设符合标准、运营可持续,使举办教师食堂的学校具备并满足开办学校食堂的条件。鼓励学校教师与学生在同一食堂用餐。
第七十三条 各校(镇街教育办公室)一把手负责统筹指导学校教师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教师食堂管理办法,(开学初,将本单位教师食堂管理细则报区教育局备案)并监督教师食堂负责人履行食堂管理职责。作为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总务处、教代会教师代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教师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学期召开不少于2次食品安全专题会。
第七十四条 区教育局应联合区卫生健康、市场管理、疾病控制等部门应形成联合督察组,加强对教师食堂管理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教师食堂的菜品营养均衡、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安全达标。
第七十五条 具备开办教师食堂条件的学校应合规使用经费,合理安排对教师食堂的投入,真正为教师解决和落实学校食堂的运营。
第七十六条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教师食堂日常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学校食堂教师就餐要坚持自愿原则。教师食堂禁止使用液化气罐作为热源,若使用管道天然气,灶具必须具备熄火保护和泄漏报警等安全防护装置。
第七十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教师就餐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建立食材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七十八条 规范原材料采购程序。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学校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学校食堂要公示集中采购流程、定点采购单位和原材料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加强就餐场所管理。在供餐前,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设置洗手池等设施设备,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施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张贴安全提示标识,体现学校教育特性和校园文化氛围。
第八十条 教师就餐时应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要注重节约,避免浪费现象发生。
第八十一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学校教师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教师食堂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位账务独立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八十三条 每学期期末应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就餐教师公开,自觉接受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师食堂向教师收取伙食费应开具正规票据;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销账手续。
第八十五条 学校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食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八十六条 学校食堂入口应加装门禁系统(具备门铃和对讲功能)、内部使用监控设备要满足90天存储要求,并接入教育局监管平台。
第十四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