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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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武清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1-08-30 15:46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教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四、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教育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定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个档次。

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的在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按照顺序并遵循下列原则:

1、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3、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违法后果的违法行为;

2、政府、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3、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

4、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八、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二章 回避制度

一、行政处罚回避制度适用范围:
  (一)违法案件的查处;
  (二)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单位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申请回避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口头申请回避的,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记录备案;书面申请的,应报所在行政执法机构备案,行政执法机构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五、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本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对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六、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所在机关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七、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公开制度

为了严格依法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自由裁量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勤政廉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自由裁量公开的原则
   (一)自由裁量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公众查阅。
   (二)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三)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第四章  附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制度武清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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