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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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武清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01-17 14:19


序号 部门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 策 依 据
法院 1、诉讼费 受理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按50元,1万以上按2.5%~0.5%的比率交纳;非财产案件按50元~500元,及赔偿金额0.5%~1%比率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100元,行政案件按照50元~100元交纳 缴入国库 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津价费[2007]85号
财行[2003]275号
公安部门 2、证照费(机动车牌、证收费) (一)号牌(含临时)
1、各类汽车号牌100元/副(含固封装置费);
2、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元/副(含固封装置费);
3、挂车号牌50元/面(含固封装置费);
4、各类摩托车号牌35元/面(含固封装置费);
5、临时号牌5元/面。
(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时收取。
(三)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含照相塑封) ;
2、登记证书10元/证;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四)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

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津价费[2004]52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津发改函[2019]128号
规划和自然    资源部门 3、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
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10元;
4、以下情形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
本费:
(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
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5、以下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
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
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
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
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6、以下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7、小微企业免征。
缴入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津发改价管[2017]51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43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58号)


4、土地闲置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计收。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的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所在区县最低级别基准地价计算确定。
2、已经按照规定实施临时绿化的,免缴土地闲置费。
3、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用地单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
财预[2002]584号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津价管[201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财综[2015]4号)
水务部门 5、污水处理费 1、居民0.95元/立方米;                                      
2、非居民1.4元/立方米。
缴入国库 国务院令第87号
国务院令第641号
财税[2014]151号
津发改价管[2016]1169号
津发改价费[2020]90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3号)


6、水土保持补偿费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土地
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
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2)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
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按照2000平方米
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照400平方米计
算),每平方米按照1.4元计征;
(3)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根据开采量(采掘、采剥
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水土保持补
偿费,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对
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
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
0.3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的,不再重复计征。
5、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中央部分。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4号)
津发改价综[2020]351号
城市管理部门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见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
2、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1)快速路车行道656元/平方米;
(2)主干路车行道585元/平方米;
(3)次干路车行道543元/平方米;
(4)支路车行道470元/平方米;
(5)里巷道路180元/平方米;
(6)人行道(沥青砼)128元/平方米;
(7)人行道(水泥砖)112元/平方米;
(8)人行道(彩砖)159元/平方米;
(9)水泥砼车行道216元/平方米;
(10)水泥缘石25元/米;
(11)双色彩砖人行道135元/平方米;
(12)水磨石彩砖人行道170元/平方米;
(13)水磨石侧石80元/米;
(14)水磨石侧卧石100元/米;
(15)石材路车行道973元/平方米;
(16)石材路人行道682元/平方米;
(17)石材缘石94元/米;
(18)石材侧石143元/米;
(19)人行道(环保型砖)159元/平方米;
(20)环保型侧石54元/米;
(21)罩面(细粒式改性沥青砼4cm面层)83元/平方米;
(22)罩面(细粒式沥青砼4cm面层)73元/平方米。
凡未列入项目的设施挖掘修复按实际发生确定。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和冬季确需挖掘的,
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缴入国库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财办税[2020]13号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市政府令1990年第22号
市政府令2004年第65号
津政发[1981]231号
津政发[1999]59号
津政办发[2011]84号
津发改价费[2012]339号、[2020]90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9号)
市场监督部门 8、药品注册费▲ 征收标准为0 缴入国库 计价格[1995]340号
财税[2014]10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津财综[2015]149号)
津发改价综[2016]1106号
津发改价费[2019]7号


9、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征收标准为0 缴入国库 国发[2015]144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补充通知》(津财综[2016]155号)
津发改价综[2016]1106号
津发改价费[2019]7号
人民防空部门 1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200元/建筑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免征;                               
3、其他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缴入国库 中发[2001]9号
财预[2002]584号
财综[2010]57号
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津财综[2015]4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9]58号)


注:标注“▲”号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