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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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关于印发《武清区政府及国企出资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清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16:53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及国企出资产业基金管理,促进产业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经区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武清区政府及国企出资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财政局                  武清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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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政府及国企出资产业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及国企出资产业基金管理,促进产业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规定,结合武清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及国企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武清区各区直部门、镇街、园区及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发起部门)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符合武清区产业导向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区政府报告工作。建立产业基金会商研判机制,由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副区长任召集人,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区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投资促进局、工信局、科技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基金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研究制定基金发展规划;

(三)研究制定支持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四)审议直接参与出资的基金设立方案;

(五)审议基金运行情况报告、绩效考核报告;

(六)审议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财政局金融服务与监管科负责下工作

(一)研究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

(二)督促基金发起部门做好基金立项、尽职调查等前期工作;

(三)对基金发起部门提报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政策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论证、指导、评价,并根据审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督促发起部门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完善;

(四)跟踪基金运行情况,督促基金发起部门定期报告;

(五)完成区财政局、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核流程、时限及要件

第六条 基金发起部门提报基金设立方案至区财政局金融服务与监管科财政局金融服务与监管科接到申请后,在相关材料齐全无误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明确发表初审意见。

第七条基金审工作实行双牵头,初审完成后按照不同的发起部门区财政局金融服务与监管科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报送至牵头部门复审:各区直部门、镇街发起设立的,报区财政局复审;园区及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报区国资委复审牵头部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通过后,报送至会商研判机制,会商研判审议通过后,牵头部门组织发起部门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八条 发起部门提出设立基金申请,对设立基金的政策依据、必要性、基金规模、发起部门出资金额、基金运行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编制设立方案报初审部门。提交材料包括:设立基金申请文件;基金设立可行性分析报告;基金设立方案;其他有关资料。其中,基金设立方案应明确基金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投资决策、基金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和指标、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事项。

第四章 投资运作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 基金投资遵循产业导向和武清区域导向。相关基金应在武清区注册。

第十条 相关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各发起部门应在到期日前一年提出退出申请。基金投资项目处于上市过程中或上市禁售期的,不受存续期限制。确需延期的,各发起部门应在到期日前六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批确定后最长可延长两年。

第十一条 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百分之一,且不低于100万元;其他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二条 各发起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各发起部门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基金管理人如为新设机构,应在基金首期出资前在国家监管机构完成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三名具备三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三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五)管理人及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费按市场化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各出资人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原则上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并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实缴金额,退出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不超过该基金已投未退出金额,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签订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清区内设有机构,与武清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 各发起部门每季度向区财政局相关金融科提交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及国企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八条 基金设立独立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决策进行论证、指导、评价。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法律、财务、投资、产业等外部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投资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条 建立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区财政局、区国资委不追究发起部门、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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