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木刚: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综执处决字(2024)第203号,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特作如下催告:1、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柒拾贰元叁角整。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缴纳依法加处罚款伍万元整。
因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津武综执催告字(2024)第203号)(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泉发路 天津市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电话:022-59662292),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