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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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武清政办〔2022〕10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2-0006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2〕10号
主    题 :
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人民政府行政

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规范区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不断提高我区行政复议工作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参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区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处理。

二、下列事项,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司法局办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依法应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决定,或决定驳回行政复议请求,或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应当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事项,如延期、中止等,但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事项除外;

(五)依法应当作出调解书或终止决定的。

三、下列事项,由区司法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应当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纠错决定的,或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在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或涉及重大、复杂、敏感问题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经行政复议后,可能需要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区司法局认为其他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对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如实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配合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不依法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不如实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导致区人民政府败诉,妨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由区司法局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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