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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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0-002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18〕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2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建成京津卫星城、美丽新武清,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重要指示以及市委十二次会议精神,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为主线,以市场化配置生态环境资源为改革发展方向,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为动力,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公平公正,权责明确。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坚持保护者受偿、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逐步建立权责相一致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规范,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形式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渠道。

统筹协调,绿色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有机结合,多渠道多形式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绿色发展。

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将开展生态保护补偿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相结合,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优先推进具有一定基础的领域和区域,积极探索创新,形成试点示范。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确保按照要求完成生态保护补偿任务。

(三)工作目标。2020年,实现水流、森林、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生态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逐步建立架构科学合理、配套制度完善、补偿保障有力的多元化补偿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水流。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流区域,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列入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划定区域,涉及北运河、龙凤河、永定河、青龙湾减河,南水北调中线(天津段)王庆坨镇部分及王庆坨水库。

主要任务:加强对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的封闭式管理,落实库区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生态改善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补贴标准,保障区域内群众基本利益。对于跨境水域,落实横向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区与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镇村等建立横向补偿关系,落实奖励、补偿、扣减相结合的市级水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继续推进全区中小河流治理、重点水流区域综合整治等工作,促进水生态修复。(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

主要任务:持续推进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永定河故道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恢复工程,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逐步推进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退耕还湿及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区林业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三)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国家级公益林、市级公益林,外环线绿化带、辖区内西北防风阻沙林带(含港北森林公园)、交通干线防护林带等重点区域。

主要任务:落实公益林补偿制度,依据生态地位、林龄、起源等重要性,对林地实施分级保护,依据国家政策和市、区两级财力情况,适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适应我区的征占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对于其他生态保护森林,分类逐步纳入生态补偿范围,按照权属关系或使用情况,将生态区位特别重要的林地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参照公益林补偿标准,保障资金投入,实施全面保护。(区林业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建委等配合)

(四)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

重点任务: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开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对地下水漏斗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在无地表水灌溉和深层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休耕耗水较大作物种植,实行“一年一熟”制;对土壤状况较差和盐碱较重耕地实行粮豆或绿肥植物轮作。探索对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的方式方法。研究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推广秸秆还田、农田残膜回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耕地保护补偿相结合,积极整合涉农资金,对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范围内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集体和农户给予补偿。(区农委牵头,区国土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配合)

三、体制机制创新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中央、市级财政,提高我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对我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争取中央、市级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市里统一部署,落实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落实资源税征收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区地税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完善区级财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提高补偿资金规模,统筹保障生态保护补偿支出,逐步加大重点生态保护区域补偿力度。(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促进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区财政局牵头,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二)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水林田生态修复试点,推进不同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示范建设,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建委等配合)

严守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国家政策、部署和市级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各重点领域和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建委等配合)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实现全区重点生态领域、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区环保局牵头负责)

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区国土局牵头,区农委、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建委等配合)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区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根据不同领域生态功能特征,研究建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监测和价值评估、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害等经济损失核算体系,探索建立量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指标体系,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区统计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建委等配合)

(三)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适合我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新机制。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改革,加快形成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交易获得合理收益,发挥市场机制促进生态保护的积极作用。(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在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推动建立排污权交易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等配合)

积极推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加强市场管理,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等配合)

(四)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扶贫。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帮扶的要求向我区困难村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困难村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在困难村中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提高困难村群众参与受益的比例,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困难村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区农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配合)

(五)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级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措施,协助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制度化和法制化。(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区财政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农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等配合)

四、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推动。建立我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区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统筹推动全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研究制定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评估,建立和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

(二)狠抓任务落实。有关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确定“十三五”期间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提出分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分析总结。各牵头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掌握试点工作动态进展,不等不靠,主动选择起点较高、基础较好的领域先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建立任务台账,实施清单管理,盯紧工作进度,确保责任落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要会同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农委、区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工作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按照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区审计局要依法开展审计。区环保局要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基础上,协助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追责、严肃问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区监察委进行调查处置。

(四)完善绩效考评。以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全区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按照各个主体功能定位全面实施差异化考评,对生态功能区侧重绿色发展指标的考评,科学衡量各部门在生态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引导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大意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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