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清政办〔2017〕1号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
关于武清区拥军优属有关工作
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区拥军优属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现役军人关于“后路、后院、后代”有关事项, 2017年1月3日区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具有公职身份的武清区驻军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武清区驻军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暂行办法》、《武清籍现役军人家庭因大病和重大突发事故致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武清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武清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五项拥军优属文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18日
具有公职身份的武清区驻军部队军人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区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武部拟定的武清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清政办〔2015〕8号)精神,现就具有公职身份的我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具有公职身份的随军家属,是指随军前属于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军队师(旅,含独立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安置原则和数量
按照工作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安置工作。自2017年起,原则上每年办理不低于6名干部家属就业安置。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优先安置。
第四条 安置程序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本人提出安置申请,向所在部队申报,驻区部队研究确定拟安置人选,报区双拥办。
(二)区双拥办会同区人武部按照全区年度安置名额数量,提出具体安置意见。
(三)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编办,按照安置原则,结合相关单位编制空缺情况,确定安置单位,审核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随军家属的编制、身份、档案材料要真实齐全。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予安置,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属于政策性安置。全区各部门、各镇街要积极配合,无条件接收安置,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安置。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武部、区双拥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清区驻军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
基本生活保障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驻军干部随军家属社会保障工作,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国防建设,对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的驻军干部随军家属,提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驻武清区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符合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含独立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配偶。
(一)已办理武清区常驻户口半年以上(含满半年)。
(二)已随军(随军官生活)无工作且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
(三)已享受部队发放的无工作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三条 补助经费及标准
每人每月200元,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四条 申请审批及资金发放
(一)符合享受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所在部队政治部(处)。
(二)部队政治部(处)审核后,将《武清区驻军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个人书面申请书、户口簿、随军家属审批表、就失业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及享受部队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批准复印件,一并报区双拥办,区双拥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审批。
(三)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发放,每年办理一次,当年10月—11月份申请报批,12月份由区民政局发放。
第五条 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管理
(一)无工作随军配偶一旦就业、有固定经济收入或部队干部转业、外调后,其所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即告终止。
(二)随军配偶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下岗职工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已享受有关待遇的,不再领取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金。
(三)军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随军家属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的管理,严格审核,及时足额发放,杜绝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双拥办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规定,随时调整,执行新的标准和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清籍现役军人家庭因大病和重大突发事故
致困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救助帮扶因大病、因重大突发事故致贫、致困的武清籍现役军人家庭度过医疗和生活难关,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病及重大突发性事故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区人武部和民政主管的原则,由区人武部和区民政局负责具体救助工作,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拨款20万元作为专项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作为应急救助储备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成立武清区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武部部长、区民政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担任。
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区人武部、区民政局抽调。
(一)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重大问题决策。
2.研究救助资金可持续运行策略。
3.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4.负责10000元以上救助资金的审核批准。
(二)办公室职责:
1.落实救助项目,负责受理审核救助申请。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拟定救助意见,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提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提交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3.负责救助金的发放。
(三)大病救助资金申请条件及救助标准:
1.申请条件:具有武清户籍的现役军人家庭,因病致贫, 在一个年度内,经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药费在30000元以上且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家庭可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标准:个人负担医药费在30000元—80000元的,给予6000元—20000元的救助;个人负担医药费在80000元以上的,给予20000元—40000元的救助。
3.因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工伤等引发的伤害和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救助范围。
(四)家庭重大突发性事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条件及救助标准:
1.申请条件:具有武清户籍的家庭遭遇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可提出救助申请。
2.救助标准:依据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分别给予5000元—20000元的救助。
(五)救助次数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救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六)特殊情况经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个人患重特大疾病,自负医药费数额巨大或家庭遭遇极重大突发事故,视情况另行研究救助办法。
第五条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的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武部、民政办公室向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求助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求助人员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家庭状况、家庭收入、遇难、受灾等情况的证明。
3.申请大病救助的还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收费收据及病案等原件和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
(二)专项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的,提出救助意见,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 社会监督
(一)区民政局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区民政局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求助人员及相关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外,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武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清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根据天津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武清籍现役军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各军种以上授予荣誉称号者奖励10000元;
(二)荣立一等功者奖励5000元;
(三)荣立二等功者奖励3000元;
(四)荣立三等功者奖励1000元;
(五)被评为优秀士兵者奖励500元。
第四条 奖励办法
武清籍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立功、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奖励。
第五条 奖励依据
武清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向区民政局发出的《喜报》或《通知书》为依据,在每年的春节或“八一”建军节时,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方式
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获得战区或各军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荣立一等功、二等功者,由区人武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荣立三等功、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对授予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和二等功的现役军人,由区委宣传部门组织武清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组织到部队慰问采访。
(二)对荣立三等功、获得优秀士兵奖励的现役军人,所属镇(街)要在办公楼信息公开栏张贴立功受奖喜报,所在行政村利用“村村响”广播通告宣传。
(三)在区国防网站设立“武清儿女建功军营光荣榜”专栏,刊登立功受奖军人名单和先进事迹。
第七条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区、镇(街)的人武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武部、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清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促进部队建设,根据教育部、原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结合武清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户籍在武清区的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坚持政府主导、部队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应当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四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就读,免交国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采取入部队幼儿园和地方幼儿园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部队幼儿园,按照划区保障的原则,一般入本系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本系统幼儿园的,可以就近就便免费入其他部队幼儿园;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本区公办幼儿园。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公办幼儿园。
第六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区教育局在军人子女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三)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区教育局和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手续,并安排到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教育质量较好的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第七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20分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10分录取。
(三)荣获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功奖励的驻津部队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降5分录取。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四)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可以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借读。
军人因工作调动、子女户籍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区教育局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第八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军人子女入地方公办幼儿园,军人须持所属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将军人子女入园需求情况统一报区人武部,区人武部收集汇总审核后,报区教育局审批,有关幼儿园办理接收手续。对确实按军人意愿安排不了的,由区教育局会同区人武部调剂解决。
(二)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由区人武部会同区教育局办理。军人须持所属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由军人所属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将军人子女入学需求情况统一报区人武部汇总审核后,由区人武部会同区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三)军人子女享受中考、高考优待,由天津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军人须持所属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身份证明,填写《天津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区人武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区人武部汇总到天津
警备区政治部,天津警备区政治部协助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招生考试院予以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办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通报军人所在军级单位政治部门,建议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事人子女所享受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