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武部拟定的武清区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武部拟定的《武清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区人力社保局 区人武部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区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驻区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由本人提出安置申请,经所在部队同意报区人武部初审,由区双拥办复审,上报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安置意见,提交区政府审批。安置工作按照工作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进行。因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人数较多,全部安置有困难的,按照现役军官的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等情况按年度分期分批安置。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优先安置。每年安置名额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
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在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聘中,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二)经认定属于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区就业困难群体帮扶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就业。在社区工作站人员招录中,同等条件下对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录用。
各类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保补贴;实现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低于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四)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税务部门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参照本市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办法、标准和流程享受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费补贴。每年由区双拥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就业和培训愿望随军家属,委托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随军家属,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人武部、区双拥办组成的武清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
(二)驻区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区领导小组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三)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区属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先进个人,企业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上不予考虑。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