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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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0-000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15〕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民政\社会救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武清政规〔2021〕1号)废止该文件
有   效  性 :
失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武清区临时

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民政局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和持有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以下的家庭。

(三)支出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2倍的家庭。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五)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救助管理站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六)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家庭和个人,按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造成财产遭受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由镇街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受灾情况,必要时由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入户核查。在核定各类赔偿、保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评估其困难情况: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一次性给予1000-15000元的临时救助;其他家庭一次性给予800-15000元的临时救助。

(二)因火灾、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困难家庭,在核定各类赔偿、保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视人员伤亡情况、当前生活状况: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除外)一次性给予1000-15000元的临时救助;其他家庭一次性给予800-15000元的临时救助。

(三)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及财产损失、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5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1.对患病后无钱救治的困难群众,视家庭困难程度、疾病病种一次性给予500-5000元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已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存在一定生命危险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2)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家庭)成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3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同一年度内已享受市大病救助待遇的低保、低收入(特困)、特困供养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能重复享受上述医疗救助。

4)非本区户籍但有居住证的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根据家庭困难状况和医药费实际支出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五)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以及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的人员,一次性给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临时救助金。

(六)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在核定各类赔偿、保险、社会帮扶救助等资金后,视家庭困难情况一次性给予500-10000元的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体现救急救难原则,申请人可随时提出救助申请,但一个年度内一个家庭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医药费支出极其巨大、已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存在一定生命危险的困难家庭及遇有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可通过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超过封顶线实施一次性临时救助。

第五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但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非本区户籍且无居住证的人员,由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第六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镇街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调查时要考虑申请人家庭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填写《武清区临时救助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医药费支出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民政部门与医疗保险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准确认定个人自付医药费。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区民政部门沟通后可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为本区户籍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非本区户籍的,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3.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收入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工资折复印件、失业人员提供就失业证复印件、学生需提供在学证明原件;

4.申请人享受低保等救助待遇的,需提供低保证等证件复印件;

5.公示照片;

6.发生火灾的需提供房屋损毁的内外照片、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因火灾、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证明等;

8.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9.因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原件;

10.因刑释解教、社区矫正、戒毒等原因申请的,应提供公安、司法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1.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救助金发放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民政局将救助金拨付至镇街,镇街通过银行以存折的方式将救助金发放给救助对象。必要时民政局可协同镇街入户发放临时救助金,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第九条 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及使用

临时救助资金按照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8%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区财政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比例分担。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缺口由区财政负担,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临时救助金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救助资金审核审批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房管部门负责落实住房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和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申请人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核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资金。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卫生、教育、房管部门开展救助所需资金不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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