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提高警务效能,及时、有效推进分局各项决策、部署的有效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事项
(一)各级领导在分局及相关单位调研时所作指示、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逾期未能完成各级领导、上级部门交办工作及分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决事项的;
(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督办的重点事项(包括在文件、信件上的批示和在讲话中的工作要求等);
(四)阶段性工作落后,给分局整体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队伍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限期整改事项;
(六)根据分局工作需要及领导要求,其他应予督办的工作事项。
二、督办部门
分局指挥室负责分局业务工作、政治处负责队伍管理督办事项的登记、转办、催办、协调、反馈,直接对分局领导负责。
三、督办程序
(一)交办
指挥室、政治处接到督办事项后,先行登记,明确承办单位、承办事项及承办要求,并于当日落实转递,向承办单位下达《公安武清分局督办事项转办单》,并报分管局领导。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事项,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后落实转递。
(二)承办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反馈。对在交办期限内无法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期限届满前2日向分局指挥室、政治处报告目前工作进展情况和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呈分局领导审批。
(三)催办
分局指挥室、政治处要及时了解承办工作进度,对未按限期完成又没办理延期手续的,经分局领导批准,下达《公安武清分局督办事项催办单》,督促落实。
(四)反馈
各承办单位要按交办限期以《办复报告》的形式反馈办复情况,办复情况应经分管局领导审阅同意。报告要写清什么时间接到分局交办件;组织哪些人办理;事情的核实、解决情况;征求反映人对办复情况的满意程度等等。文字要简练、清楚,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办结反馈后,承办单位要将主要领导签字后的《转(催)办单》、办复报告和原交办件一并送分局指挥室、政治处。由指挥室、政治处向分局领导和上级交办部门汇报。
(五)通报追责
对于经一次催办或多次办理延期手续后,仍未办结的督办事项,经分局领导批准,转由分局督察室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承办单位存在工作责任或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经分局研究,予以全局通报。情节较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