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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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9]239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MB19589585/2020-0018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环罚字[2019]239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宏鑫鼎缘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54K3K

地址:武清区曹子里镇正兴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荣

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2017年11月8日批准建设的年加工50万平方米铝合金板项目(津武审环表【2017】243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自2017年10月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12月19日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一、贵局严格依法执政,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批评指正表示接受,你单位愿意按照要求立即停产改正环境。立即安装相关设施,完善验收手续。二、关于“处20万元罚款”和“处5万元罚款”,望领导研究改为批评教育即可。值此经济发展不景气和公司刚起步发展创业之际,举步维艰,管理有待加强,希望领导给予理解。公司自2017年11月8日开始投建,计划在2018年度进行环评验收。今年2019年初,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布局调整,管理团队也进行了调整,厂子搬迁至汊沽港中浩智城进行生产。在2019年度大部份时间,此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当然,你单位未及时将环评验收工作完成,给大气环境带来不确定的影响,此错误行为经贵局严正指出,你单位深受教育并虚心接受。时至今日,你单位已按环评报告书中要求,相关环保设施已安装完成,正待检测组织专家验收。使之生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你单位对所调查的问题一定虚心接受,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考虑你单位的实际状况,不再实施经济处罚。经审议,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经办人:庞全鸿 22173018 人:杨东光

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 邮政编301700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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