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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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9]224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MB19589585/2020-0016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环罚字[2019]224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福国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897650641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后苏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魏国

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在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后苏庄村南侧建设的,依法应当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商品混凝土加工制造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2013年7月起擅自建设,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自2015年7月起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2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经办人:庞全鸿 22173018 人:杨东光

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 邮政编301700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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