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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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9]223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MB19589585/2020-001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环罚字[2019]223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浩锐星宸(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J0KX24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南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鑫

你(单位)涉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2019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帮扶组现场检查时,配套建设的酸雾处理设施的引风系统故障损坏后未及时发现,造成酸洗工序产生的酸雾未有效收集,部分酸雾散逸至环境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2月11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22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经办人:庞全鸿 22173018 人:杨东光

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 邮政编301700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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