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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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环罚字[2019]221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MB19589585/2020-001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环罚字[2019]221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凯森洁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73604084A

地址:武清区大良镇旗良公路东侧(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玉英

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

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警察公寓4号楼东侧建设的,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2019年9月起擅自建设,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自2019年11月1日起擅自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28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22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但于11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审议,你单位的听证内容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罚决在收罚决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行政不提诉讼履行决定局将请人民法制执行。

经办人:庞全鸿 22173018 人:杨东光

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 邮政编301700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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