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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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武环监改字[2019]214号
索   引  号 :
11120222MB19589585/2020-0015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环监改字[2019]214号
主    题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天津奥特盛业重型锻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0102X1

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春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发路3号建设的,依法应当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南车间东部扩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2019年3月起擅自建设至2019年5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责令南车间东部扩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停止建设,并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袁长青 联系电22173058

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座3层

邮政编码:301700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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