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奥特盛业重型锻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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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杜春生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天津市武清区上马台镇金发路3号建设的,依法应当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南车间东部扩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2019年3月起擅自建设至2019年5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以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9]2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 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南车间东部扩建的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项目总投资额42340元的百分之一即423.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办人:庞全鸿 电话:22173018 审 核 人:杨东光
地 址: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号 邮政编码:301700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