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刘湘新
地址: 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
负责人:刘湘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一街建设的,依法应当报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自行车叉架加工制造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2018年10月起擅自建设,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自2018年11月起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责令自行车叉架加工制造项目限期三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袁长青 联系电话:22173058
地 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C01座3层
邮政编码:301700
2019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