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印发《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19120222MB1G867791/2022-000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武市场监管法〔2022〕32号
主    题 :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规定》的通知

各科、所、队: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于2022年4月6日研究通过,现将《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4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规定  

为了贯彻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简称“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42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    

1.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条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立案;不符合该条规定条件之一的,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可以不予立案。

2.立案结果告知。实名举报违法行为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                            

  3.法制审核范围。法规科负责以局名义办理的以下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的案件;(4)减轻处罚的案件;(5)局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复杂案件。

4.法制审核程序。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通过的,由办案部门直接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法制审核提出纠正、补充调查或者其他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再次提请法制审核。办案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法制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建议;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复审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办案部门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由办案部门将双方意见报送办案部门分管负责领导,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请上会集体讨论。    

5.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范围以外的普通程序案件,都应当进行案件审核,由法规科负责。

6.符合听证条件案件的审核以局名义办理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告知之前应当进行案件审核,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应进行法制审核。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7.审核期限。法规科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法规科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或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执法程序和文书的,补充完成后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三、听证和陈述、申辩                                          

8.听证范围。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3)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9.听证组织机构。所有以局名义办理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由法规科负责组织听证工作。

10.对陈述、申辩的复核。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处罚告知后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办案部门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一并报送法制审核;处罚告知后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办案部门应当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复核情况再次提请法规科进行审核。

四、集体讨论                                        

11.集体讨论范围及方式。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12.集体讨论相关人员。1)主持人: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主持。(2)出席人员: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当有半数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出席,分管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分管法规科的负责人应当参加集体讨论。(3)列席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规科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等有关人员。局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的,相关业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13.集体讨论顺序。集体讨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办案部门负责人或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者分歧意见等;(2)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3)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4)出席人员发表意见;(5)主持人提出处理意见。    

14.集体讨论记录。办案部门应当指派人员负责记录集体讨论情况,并按照规定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经所有参加集体讨论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实、简明地列明会议参加人员的意见。处理意见应当简明地表述案件处理意见,包括定性、处罚等方面内容。  

集体讨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办案部门根据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分管负责领导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五、执法文书                                        

15.行政处罚文书。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相关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16.审核文书。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应当分别填写“法制审核表”和“案件审核表”。同时属于市市场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填写“法制审核表”时还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属于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文书应当入卷归档。

六、其他    

1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按照《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刑衔接案件(线索)移送规则》(津武市场监管办〔202166)的规定进行移送。

18.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办案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业务指导,及时回复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定性等涉及业务知识的请示、咨询,积极参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会商。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