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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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市场局关于“芋头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   引  号 :
19120222MB1G867791/2020-006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芋头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芋头卷

  不合格项目:食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标准,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具体名称,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生产企业:天津市武清区润达食品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17227,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接到关于“芋头卷”(生产日期2016-9-28、规格300g/袋)经鉴定为不合格食品的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在2017228对上述食品的生产企业天津市武清区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四街的生产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将中国商业联合会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检验报告》(NO:2017-D1-023)、及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结果通知书(2017-D1-023)送达至天津市武清区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同时查验了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出入库台帐、销售台帐。

  经查天津市武清区润达食品有限公司因管理疏忽、专业知识缺乏,未对所印刷的食品标签仔细查验,导致上述“芋头卷”的食品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标准,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具体名称。上述批次不合格的“芋头卷”共生产600袋,用于抽样检测8袋、封样1袋,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库存产品。

  综上,涉事企业天津市武清区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该批食品标签所存在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瑕疵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武稽责改〔2017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进行改正。鉴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能认真排查问题原因,实施有效整改,及时解决问题,未给予行政处罚。

  (二)产品控制情况:

  上述不合格的“芋头卷”共生产600袋,用于抽样检测8袋、封样1袋,其余已销售。但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因售出产品已被加工使用,故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润达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该批食品标签所存在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瑕疵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武稽责改〔2017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进行改正。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通过督促企业排查不合格问题,企业反映因管理疏忽、专业知识缺乏,未对所印刷的食品标签仔细查验,导致上述“芋头卷”的食品标签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具体名称,不符合GB 7718-2011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从而不合格。

  201732,我局向其下达了津市场监管武稽责改〔2017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标签,按照GB 7718-2011标准对标注不规范的标签进行整改,并对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开展召回。

  经复查,企业已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但因售出的上述“芋头卷”已被加工使用,故未能召回,同时已将未使用的不合格标签全部销毁,已使用新标签。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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