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16年11月17日生产的禾煜马铃薯淀粉不合格情况通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CCS1702171),涉及我市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禾煜马铃薯淀粉,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禾煜马铃薯淀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该生产日期为2016-11-17的禾煜马铃薯淀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T 8884-2007《马铃薯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禾煜马铃薯淀粉是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16-11-17的禾煜马铃薯淀粉150袋,至案发销售141袋,货值金额1170元,获利242.52元,剩余9袋由商家退回。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禾煜马铃薯淀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该批产品进货来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为网络食品经营者,经复查其已经停止采购、销售该食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