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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武市场监管法〔2015〕9号
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中心、协会:
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7日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印发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执法办案主体:
1、指定稽查大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和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可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2、本局属其他单位不得实施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二、执法权限:
1、授予稽查大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和各市场监管所同等的执法办案权限,上述单位均可承办本局具有管辖权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各监管所原则上查办案发地为本所辖区的行政违法案件。
2、各单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使用区市场监管局名义;
3、各监管所不得再以所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三、统一法律文书文号:
1、凡以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其文号由法规科统一编制。
2、统一文号的法律文书及文号编制规范见附一。
四、法律文书的使用:
1、凡适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生产、流通、餐饮不同环节,分别使用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和食药监总局制定的法律文书。
2、其它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工商总局制定的法律文书。
3、其它适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质监总局制定的法律文书。
4、其它适用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食药监总局制定的法律文书。
5、所有法律文书的执法主体一律改用“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五、案卷核审: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单位法制员、业务科和法规科三级核审制度。
1、案件承办单位法制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卷的初审工作。
2、各相关业务科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的审核工作。
3、凡适用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程序规定的案件一律送局法规科核审。
4、稽查大队和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承办的罚没款在三万元以下的案件,由本部门法制员自行核审;罚没款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案件,送法规科核审。
4、各监管所承办的罚没款在一万元以下的无照、无证经营案件,由本部门法制员自行核审;其它案件送法规科核审。
5、凡使用“工”字文号的案件,遵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28号令);凡使用“质”字文号的案件,遵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监总局137号令);凡使用“药”字文号的案件,遵循《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药监总局3号令)。
6、各案件承办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除应提交案审会或局长办公会审批的,一般程序案件的立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罚没物品处理及其它有关事项的审批,皆报请案件承办单位主管局长签批。
六、实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案件主办人需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履职。
七、扣押罚没物品的保管、处理:对于涉案的扣押、罚没物品谁承办、谁保管、谁负责,具体程序按照本局《扣押罚没物品保管处理办法》执行。
八、无管辖权或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1、无证无照经营案件,由局企业监管科负责移送;
2、涉嫌犯罪案件,稽查大队和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均自行移送;其它单位由稽查大队协助立案单位或案件受理单位移送;
3、其它无管辖权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移送。
九、案源的移交程序:
1、局属各业务科室不再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其在日常监管、巡查和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需移交案件承办单位。
2、案件信息统一报送法规科登记备案,法规科报请主管局长后分拨至办案单位。案件原则上分拨至违法行为发生地监管所承办。
十、对局机关业务科实施监管效能考核: 对企管科、市场科、消保科、商标科、质量科、标准化科、计量科、特种设备科、医疗器械科、食品科、药品化妆品科等不承担行政处罚职责的业务科室以其为办案单位提供案件信息支持为指标实施监管效能考核。具体考核方式如下:
1、每个单位需为办案单位提供案件信息。具体数量另行规定。
2、所提供案件信息包括:现场笔录和简要询问笔录(以可以固定证据为标准)、违法行为性质及行政处罚建议等书面材料。
3、所提供案件信息由法规科统一受理、登记、分拨。
4、案件信息提供单位应协助指导全案的调查、结案及执行工作。
十一、对案件承办单位实施工作量考核:对各授权的执法办案主体单位实行执法效能考核。各单位应承担的执法工作量另行规定。
十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执法办案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核体系,奖惩办法按局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2、对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程序规定,造成复议纠正或行政败诉的,追究案件主办人责任,案件协办人、部门法制员负连带责任。
3、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失职、渎职,造成复议纠正或行政败诉的,追究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案件承办人责任。
4、对人为制造假案的单位,一经查实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直接责任人按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附一:法律文书文号编制
一般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编制范例表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序号 |
文书名称 |
文号范例 |
1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告〔20××〕×号 |
2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听告〔20××〕×号 |
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处〔20××〕×号 |
4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简处〔20××〕×号 |
5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强〔20××〕×号 |
6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解强〔20××〕×号 |
7 |
(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财移〔20××〕×号 |
8 |
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延〔20××〕×号 |
9 |
案件移送函 |
津市场监管武×工移〔20××〕×号 |
10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罪移〔20××〕×号 |
11 |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催〔20××〕×号 |
12 |
检查建议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查〔20××〕×号 |
13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申〔20××〕×号 |
14 |
询问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询〔20××〕×号 |
15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责〔20××〕×号 |
16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先〔20××〕×号 |
17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保〔20××〕×号 |
18 |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物〔20××〕×号 |
19 |
委托鉴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鉴〔20××〕×号 |
20 |
行政建议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建〔20××〕×号 |
21 |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分〔20××〕×号 |
22 |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工期〔20××〕×号 |
一般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编制范例表
(违反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序号 |
文书名称 |
文号范例 |
1 |
立案审批表 |
津市场监管武×质立〔20××〕×号 |
2 |
检验(检定)(鉴定)委托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检×委〔20××〕×号 |
3 |
检验(检定)(鉴定)结果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检×告〔20××〕×号 |
4 |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登〔20××〕×号 |
5 |
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20××〕×号 |
6 |
行政强制措施有关期限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期告〔20××〕×号 |
7 |
涉案物品清单 |
津市场监管武×质物〔20××〕×号 |
8 |
解除登记保存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解登〔20××〕×号 |
9 |
解除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解×〔20××〕×号 |
10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责改〔20××〕×号 |
11 |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罚告〔20××〕×号 |
12 |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听〔20××〕×号 |
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罚〔20××〕×号 |
14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当罚〔20××〕×号 |
15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不罚〔20××〕×号 |
16 |
行政执法建议书 |
津市场监管质武×建〔20××〕×号 |
17 |
案件移送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案移〔20××〕×号 |
18 |
催告执行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催执〔20××〕×号 |
19 |
强制执行申请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执申〔20××〕×号 |
20 |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延×缴〔20××〕×号 |
21 |
结案审查表 |
津市场监管武×质结〔20××〕×号 |
22 |
行政处罚案件报 |
津市场监管武×质报批〔20××〕×号 |
23 |
指定管辖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指辖〔20××〕×号 |
24 |
案件协查函 |
津市场监管武×质案协〔20××〕×号 |
25 |
案件通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案通〔20××〕×号 |
26 |
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案督〔20××〕×号 |
27 |
回避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避〔20××〕×号 |
28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委执〔20××〕×号 |
29 |
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质×委执〔20××〕×号 |
一般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编制范例表
(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序号 |
文书名称 |
文号范例 |
1 |
案件来源登记表 |
津市场监管武×药案源〔20××〕×号 |
2 |
案件移送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案移〔20××〕×号 |
3 |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
津市场监稽武×药罪移〔20××〕×号 |
4 |
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查扣移〔20××〕×号 |
5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登保〔20××〕×号 |
6 |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登保处〔20××〕×号 |
7 |
查封(扣押)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查扣〔20××〕×号 |
8 |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检告〔20××〕×号 |
9 |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查扣延〔20××〕×号 |
10 |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先处〔20××〕×号 |
11 |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解查扣〔20××〕×号 |
12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责改〔20××〕×号 |
13 |
听证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听告〔20××〕×号 |
14 |
听证通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听通〔20××〕×号 |
15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罚告〔20××〕×号 |
16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罚〔20××〕×号 |
17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当罚〔20××〕×号 |
18 |
没收物品凭证 |
津市场监管武×药物凭〔20××〕×号 |
19 |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 |
津市场监管武×药物处〔20××〕×号 |
20 |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罚催〔20××〕×号 |
21 |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津市场监管武×药罚强申〔20××〕×号 |
各办案单位处罚文号标字
单 位 处罚文号标字
稽查大队 稽
竞争执法科 竞
东浦洼所 蒲
梅 厂所 梅
南蔡村所 蔡
王庆坨所 坨
下朱庄所 下
石各庄所 石
王古庄所 古
崔黄口所 崔
河西务所 务
杨 村所 杨
大碱厂所 碱
大 良所 良
另:由各案件承办单位自行核审的案件编号为在序号前加英文字母Z。例如:津市场监管武X处(2015)Z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