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应该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学前教育资源建设使用。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建立“一园一案”的管理制度。区教育局对区内新建幼儿园实行一所幼儿园一份档案的管理制度,统筹调控区内所有新建幼儿园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所有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
(三)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区教育局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区内新建幼儿园项目的建设进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区教育局会同区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幼儿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专项资金的信息公开。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镇街教育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预算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资金安排等情况。获得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项目名称、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示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二、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一)建设工程前期由各镇街政府垫资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后,由镇街教育部门向区教育局申请专项资金。镇街教育部门向区教育局提供建设项目的票据、文件、材料等,再由区教育局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后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
(二)区教育局在实地检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各镇街新建幼儿园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到区教育局后再对镇街教育部门进行专项资金拨付。
(三)当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镇街教育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或者幼儿园内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本办法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