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6〕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开展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工作。
三、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表》(可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下载)一式3份,并携带《收费许可证》以及《通知》中要求的相关资料,于4月8日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
发展改革委收费科29362886(行政中心E楼836室)
财政局预算科2217333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