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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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1-0048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8831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意见


为指导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等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任务

全面完成我区农村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调查、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基本原则

1.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历史上由各有关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建房建筑工程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均可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

用地时间在1990718日《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规定(暂行)》(武清县人民政府文件〔199062号)文件执行前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无任何批准文件且200912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后未翻建的,按有批准文件处理。

2.原则上保持宅基地的完整性,严禁通过继承、买卖、离婚、分家析产等方式对同一宗宅基地进行分割,可在双方共同意愿下按共用宗确权登记。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地且均有相关批准文件的可进行现场指界,划分宗地后分别确权登记。

3200912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后建成的房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的,应提交批准用地及批准建设相关文件。

(二)严格规范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主体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无任何批准文件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建房时是否符合分户立户条件进行确认,符合“一户一宅”的可确权登记。

分户立户标准:一是有一个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是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可确权登记。

3.因继承房屋所有权占用宅基地的,可确权登记。

(三)严格规范确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范围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面积应参照不同时间段确定。历史上登记发证档案中记载的用地时间及宅基地审批时间可作为确定用地时间的依据。如以上方式无法确定,可按调查及公示公告的方式确定用地时间。

用地时间为1982年(含1982年)之前且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确权登记面积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中有相关批准文件且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经权利人认可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用地时间为1982年之后的,实际使用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可依批准文件确权登记;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经权利人认可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没有批准文件且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只确权登记2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四)妥善处理因继承、买卖、分家析产等情形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问题

申请人未能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继承的情形,可由村委会组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现场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后,出具书面意见,由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确认后,可确权登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不能全部到场或有争议的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2.对于买卖的情形,原则上只限于本村农民集体成员之间且买方需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双方的买卖协议可由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确认后,可确权登记,买卖双方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3.对于分家析产的情形,由村委会组织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现场进行真实意思表达后,出具书面意见,由村委会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确认后,可确权登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不能全部到场或有争议的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五)其他有关意见

1.非主房占地超出土地准予登记范围的,该房屋不予登记。

2.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取消滴水檐用地,以墙基外沿为界确定用地范围。

3.本意见与我区已出台的撤村建居政策相衔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结合实际处理。

4.本意见由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定期召开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个别疑难问题。

(二)明确职责,建立部门联审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要履行审核职责,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房地权属来源证明作为登记发证的依据。国土部门履行登记职责,做好登记发证工作。

(三)确保稳定,建立确权纠错机制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房地权属来源证明前要进行公示公告,对于有异议的情况要重新进行调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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