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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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1X7/2021-005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2015〕4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51130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津高法〔20157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和区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推进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因健康或者紧急公务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一)因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引发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二)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向行政机关发送开庭传票时,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同时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3日内,将通知书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九条 应诉行政机关、区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十条 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司法建议30日内向人民法院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结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1220日前,对本行政机关年度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总结,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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