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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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1X7/2021-004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2016〕3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政策和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的通知(武清政〔2023〕10号)》废止该文件
有   效  性 :
失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永久性

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61125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制度


为切实做好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日常巡护工作,逐步完善巡护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天津市关于生态红线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责任分工,负责对生态区域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现场踏勘、座谈及文档材料核查等多种方式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巡护计划执行、巡护报告填制、巡护工作、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条 建立生态监察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移交移送机制,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配合,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强化部门监管合力。

    第三条区环保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各镇街要依据工作职责和不同生态区域的特点制定专门的监察巡护制度。

    第四条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要求开展监察巡护相关工作,责任到人。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区国土局成立的巡护队伍依据职责要求分别对林带、湿地、河道、水库等重点生态区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职责部门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监察巡护的主要任务:

(一)遵守巡护制度,明确监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指定的巡护路线做好巡查工作。通过巡护工作,收集各种相关数据。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自然资源数据库。

(三)加强巡查管护,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生态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做好生态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生态保护的意识。

(五)认真执行定期报告和巡护记录制度。

(六)认真查看生态保护区域的界碑、标志、宣传牌和各种科研设施。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根据各自管辖区域的特点制定年度、月份巡护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其中,月巡护计划应在上月的28日前上报,年度巡护计划应在上年的1215日前制定上报)。

第七条 巡护人员必须按各单位制定的巡护计划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实施巡护,按要求对巡护区域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活动必须有2人以上巡查人员参加。

第八条巡护人员在巡护过程中,要对巡护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现状以及异常的变化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收集,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护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巡护人员在完成巡护工作后,要及时整理填写好巡护检查记录,并报所属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条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巡护队伍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案。

第十一条巡护人员对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清基本情况、依法责令停工,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不得推诿拖延、隐瞒不报。巡护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启用应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移交移送机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巡护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巡护工作任务。巡护人员需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分配,不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对所属巡护人员各项巡护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巡护人员除完成日常巡护工作以外,要自觉的开展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的巡护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统计汇总后,作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监察巡护小组要以月和季度为时段,在每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将各自区域的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其主管部门上报检查报告。

各主管部门以半年和全年为时段,在每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将各自区域的巡护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监察巡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监察巡护的资料统计与结果分析;

(三)发现的具体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思路打算。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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