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永久性
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机制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13号)、《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15〕83号)和天津市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切实加强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保护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以管理、保护和修复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为根本目的,以维护区域生态功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重点,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观念,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要求,建立“事前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制度体系。按照优化国土空间分布格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对生态用地保护红线划定地区进行综合管控,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总体目标
建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协作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联合工作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施保护和严格管理;以实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生态功能为目的,制定生态保护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编制保护与实施规划,积极推进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恢复项目的实施;鼓励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原农村居民点逐步外迁,制定搬迁安置方案;依法对各类生态用地红线区、黄线区范围内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到2020年,我区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进一步优化并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到2030年,我区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
1.责任机制
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统一协调、组织、领导本辖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最严肃的监管、最严重的处罚、最严厉的问责。
成立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环保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编制辖区内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区规划局负责确定我区生态用地保护的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范围,向负有生态用地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提供具体的红黄线审核图纸,统一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标桩。
(三)区水务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河道、水库、蓄滞洪区实施监督管理。
(四)区林业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林带实施监督管理。
(五)区国土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实施监督管理。
(六)区农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农业与农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区建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和区内公路两侧绿化带实施监督管理。
(九)区财政局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规划的编制,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与研究,保护措施补助等。
(十)公安武清分局负责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涉及治安案件与刑事犯罪的违法案件开展调查处理。
(十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参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三、管理机制
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一)严格环境准入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制度,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依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办法,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逐步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二)实施严格管理
不断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建立常态化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技术体系。
实施常态化管理。有序推进勘界定标,明确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范围。开展例行监测,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台账系统。通过设置生态保护公益岗位,提高当地居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加强日常巡护,严密监控违法违规活动,严格执法。
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干扰。各类已有的自然保护地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
(三)实施有效监控
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能及责任分工制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我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期评估,监控人为活动,及时预警生态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提升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并通报属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将问题记录在案,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对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资源环境生态破坏的,严格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管机制
(一)主要类型
我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主要包括以下4个类型:
1.河流,包括辖区内北运河、龙凤河(北京排污河)、青龙湾减河、永定河、南水北调中线、引滦输水明渠(黄线区)。
2.王庆坨水库。
3.大黄堡湿地自然保护区。
4.林带,包括辖区内西北防风阻沙林带(含港北森林公园)和京津高速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津保高速公路、滨保高速公路、唐廊高速公路,京沪铁路、京津城际铁路、津蓟铁路等交通干线防护林带。
(二)主要任务
各有关单位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保护与修复。生态修复应当依据《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相应的修复项目。
区林业局与区水务局要建立各类生态用地管护规章制度、巡护制度,并成立相应的巡护队伍,开展巡查工作,做好巡护记录。各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除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和审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禁止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在黄线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涉及不同类型保护区的重叠部分,按照最严格的管控标准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管护要求
不同类型的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管护要求为:
1.河道、水库
(1)违章建设项目治理。要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擅自侵占、填埋水域岸线等情况。
(2)水安全效果。要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打井、爆破、挖筑池塘、设置拦河渔具、设置堆场、取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3)水生态效果。要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无垃圾堆场、排污、滥伐林木等违法违规行为,供水河道水库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红线区内无旅游项目、旅游服务活动、水上体育及娱乐活动。
2.林带
(1)林带结构合理;树种选择合理;树木长势良好、林相整齐,已有景观绿化完成沟灌除草、树木涂白、修枝;植物栽植搭配合理。
(2)重大病虫害防治措施到位。
(3)严禁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严禁滥伐及盗伐树木,严禁非法取土、挖沙,严禁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造成水和环境污染事件。
3.湿地
(1)生态系统基本状况。生物多样性状况良好,区域面积未减少。
(2)生态补水。生态补水量可以满足野生动植物生存要求,动植物资源得以可持续发展。
(3)水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水功能区目标值,区域内未发生水体污染事件。
(4)生态环境。区域内不得发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野生植物非法采集非法取土事件、不得发生与保护管理方向不一致的或未经审批的规划建设活动,不得发生非法排污或倾倒废弃物导致水环境污染。
(5)不定期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监测,掌握资源变化动态;建立完善的科研检测体系,为科学研究提供依据。
五、信息联动与公开机制
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情况,检查工作成效,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编辑各部门报送的工作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工作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建立信息公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公布生态保护区域内的信息,同时,向社会公布生态监管信息、查询方式,为公众查阅监督提供方便。新闻媒体要定期宣传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及时总结报道生态保护监管工作动态,对重大生态问题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布,并适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同时注意做好舆情收集和分析。
六、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
武清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孙剑楠任组长,副区长李丽君任副组长,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国土局、区农委、区建委、区市容园林委、区财政局、公安武清分局和各有关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唐万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资金保障
加大对日常管理和执法办案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区人民政府设立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规划的编制。
2.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宣传教育、人员培训与研究工作。
3.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措施补助。
4.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有关单位要保障开展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与修复的工作经费、巡查保护人员及工作车辆配置与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等。
七、应急机制
各职责部门要编制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级标准、响应程序、不同级别的处置措施、部门职责、指挥机制、信息报送时限等内容,确保发生重大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事件反应迅速、处置有力。对发生重大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要在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第一时间按程序要求上报事故信息,随后公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和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滚动公布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八、监督机制
建立生态保护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监督职能。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门栏目,及时接受群众举报,及时跟踪曝光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监管单位要密切关注媒体报道、投诉、举报留言,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报告结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职能。公布举报电话,开展有奖举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保护社会监督。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群防群治。
九、考核机制
依据《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制定我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评估考核制度。从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构成、质量及服务功能等方面,针对相关部门建立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一)阶段性工作督导检查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目标任务,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日常监管和阶段性整治工作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整治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突出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年度工作考评
领导小组制定年度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工作考核方案实施细则,考核各相关部门保护工作的完成情况,并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考核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