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
武清区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津规资发〔2020〕2号)相关规定,《武清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武清区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不适用设施农用地管理,为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予以废止。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