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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2-01-12 16:00




一、制定《天津市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现行《天津市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出台,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尚未施行,其主要制定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以及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成为这一阶段国资监管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

随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稳步推动实施,特别是2015年以来中央开展新一轮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工作思路、方式方法、企业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现行《办法》需要进行部分调整。因此,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等内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形成了《办法》修订稿,以指导规范现实工作。

二、制定《天津市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结合最新政策法规及我区实际,规范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更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优做强国有资本。

三、《天津市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办法》共24条,内容整体遵循了我市暂行办法的框架,主要内容有:

(一)工作范围

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任务分工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以“管资本”为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和企业(以下统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区政府履行所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1.区政府直接监管企业(简称区管企业)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区管企业名单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2.各委局、镇街(含下属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由各委局、镇街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区属金融企业由区财政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4.区属企业按照产权与出资关系,依法履行下属企业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职,不承担企业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以下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1.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发挥作用;

2.发展战略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

3.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4.重大产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

5.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7.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1.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2.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3.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办法》同时对国有资本布局、经营业绩考核、产权交易与管理、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

四、《天津市武清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有哪些新的亮点?

《办法》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的任务分工,以及国企党建两方面较我市办法有所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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