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版本小于11,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当前位置:

《武清区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登记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0-10-10 18:08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第23条关于“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要求,进一步释放我区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武清区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登记管理的通告》。

  一、明确市场主体含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和方式,申报人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登记的六种情形。

  三、根据《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如下两项。

  四、住所(经营场所)的合理使用规则和部门监管职责。

附件:
 
分享到: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