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海:
魏艳平不服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作出的武公(务)不罚决字〔2024〕306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依法已予受理。因你与该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经拨打电话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且向你邮寄送达津武政复参字(2025)116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津武政复听字(2025)116号《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通知书》均被退回。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和《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听取意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上述行政复议文书已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