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石各庄敖嘴村“3.28”火灾当事人(龙化春):
2025年3月28日02时30分许,武清区石各庄敖嘴村龙化春的小作坊发生火灾,我支队依法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武消火认字〔2025〕第0026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认定书,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上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
特此公告。
武清区石各庄敖嘴村“3.28”火灾当事人(龙化春):
2025年3月28日02时30分许,武清区石各庄敖嘴村龙化春的小作坊发生火灾,我支队依法于2025年9月8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武消火认字〔2025〕第0026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认定书,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上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即视为送达当事人。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