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
消防行政处罚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执法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
实施程序 |
1、发现违法行为;2受案;3、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5、告知;6、审核;7、审批;5、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如不服处罚意见,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听证权、申辩权、陈述权 |
监督部门 |
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查科 投诉电话:022-29330119 |
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
办公电话:022-29330119 办公地址:武清区下朱庄街嘉河道与清源路交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40下午1:30(暑期2:30)-5:00 |
二、临时查封
事项名称 |
临时查封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执法对象 |
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 |
实施程序 |
1、检查发现应当实施临时查封的火灾隐患2、向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报告3、集体研究4、实施查封5、制作、送达决定书(是否同意解除)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如不服临时查封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清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申辩权、陈述权 |
监督部门 |
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查科 投诉电话:022-29330119 |
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
办公电话:022-29330119 办公地址:武清区下朱庄街嘉河道与清源路交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40下午1:30(暑期2:30)-5:00 |
三、行政强制执行
事项名称 |
行政强制执行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 |
实施主体 |
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 |
执法对象 |
不及时清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不及时履行的“三停” |
实施程序 |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代履行决定书5、实施代履行。 “三停”未履行强制执行程序:1、催告2、听取陈述和申辩3、集体研究4、制作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5、实施强制执行。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如不服强制执行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清区人民政府或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申辩权、陈述权 |
监督部门 |
武清区消防救援支队队务督查科 投诉电话:022-29330119 |
办公电话、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
办公电话:022-29330119 办公地址:武清区下朱庄街嘉河道与清源路交口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40下午1:30(暑期2:3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