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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武清区民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救急救难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202114)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8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武清区新华北路武清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邮政编码:30017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武清区临时救助”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qqmzjshk01@tj.gov.cn

附件:1.《天津市武清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武清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草案正文

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救急救难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202114)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机动车价值参考《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其他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二、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综合考查家庭人口、家庭支出、困难持续时间及具体情形等因素,给予每人或每个家庭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具体情形及救助标准如下:

类型

主要情形

救助金额

火灾

房屋或家庭其他财产一般损毁,

经济来源受到一定影响。

12个月低保标准

房屋或家庭其他财产严重损毁,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或暂时中断。

23个月低保标准

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煤气中毒、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

人员伤害较轻,经济来源受到一定影响。

12个月低保标准

人员伤害严重,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或暂时中断。

23个月低保标准

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生活来源暂时中断,

陷入生活困境。

13个月低保标准

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个月以内未就业,经济来源暂时中断,生活出现一定困难。

12个月低保标准

2个月以上未就业,经济来源暂时中断,生活出现困难。

23个月低保标准

照顾重病重残人员无法就业导致经济来源中断

经济来源短暂中断,生活出现

困难。

12个月低保标准

短期内无法就业,经济来源暂时中断,生活出现困难。

23个月低保标准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待遇审核期间急需解决生活问题


13个月低保标准

其他特殊情况


13个月低保标准

上述情况确需提高救助标准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

2.对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具体情形及救助标准如下:

(1)急需就医或购药但无钱就医或购药,可能危及生命的

家庭类型

救助标准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

1000—3000元

其他困难家庭

800—2000元

(2)危及生命急需住院治疗,但无钱住院救治的

家庭类型

救助标准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

2000—10000元

其他困难家庭

1000—10000元

(3)住院期间无力继续支付治疗费用,危及生命的

家庭类型

救助标准

低保、低收入、特困供养

属于分类救助范围内病种,按住院押金40%至50%予以救助,其他大病按住院押金30%至40%予以救助,均2万元封顶;对已享受无钱住院救助的,住院期间再次予以救助时,两次救助累计金额不可超过2万元。

其他困难

家庭

属于分类救助范围内病种,按住院押金20%至30%予以救助,其他大病按住院押金10%至20%予以救助,均2万元封顶;对已享受无钱住院救助的,住院期间再次予以救助时,两次救助累计金额不可超过2万元。

3.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以上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低保、低收入家庭和特困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特困对象生活必需支出仅指教育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

救助金额

各项自付费用在2000元(含)至10000元

自付费用每满2000元,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可视情况增加1—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但最低不能低于1个月低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且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各项自付费用在10000元(含)至20000元

自付费用每满1500元,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可视情况增加1—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但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低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且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各项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及以上

自付费用每满1700元,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可视情况增加1—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但最低不能低于12个月低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且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2.其他家庭因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收入金额

救助金额

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20000元(含)以内

自付费用超出部分每满3000元,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可视情况增加1-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但最低不能低于1个月低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且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20000元至40000元(含)

自付费用超出部分每满4000元,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可视情况增加1-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但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低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12个月低保标准且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总收入40000元以上

自付费用超出部分每满4000元,给予1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困难程度严重的可视情况增加1-2个月低保标准的救助,但最低不能低于12个月低保标准,最高不能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且救助金额不能超过个人自付费用。

3.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

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4.对已享受本市特殊困难人员大病救助、因无钱就医、住

院期间无力继续支付医疗费用而享受急难型临时救助或其他相关救助的申请对象,在核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时予以相应扣减。

(三)对于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区、镇两级联审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联审会议由区民政局、镇(街)分管副职,区、镇(街)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组成,研究结果形成会议纪要。救助额度超过规定标准3倍的,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三、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由镇街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镇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每月将临时救助情况及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备用金不足及时申请补充。

(二)发放实物

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救助金不能用于购置春节慰问品等与临时救助无关的事项。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或发点球式救助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外地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本区居住证明。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情况。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由公安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公安、镇街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受理。

五、审核审批及程序

(一)审核审批权限

急难型临时救助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由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核确认。

(二)审核审批程序

1.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申请人、村(居)提供的相关材料、入户调查结果等确认家庭急难情形,形成《急难情况说明》,依《急难情况说明》确定救助金额,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民主评议),使用备用金直接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6个工作日内通过“救急难”服务平台登记救助对象姓名、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并镇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上传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镇街社会救助分管领导,镇街分管领导作出确认决定。

2.一般救助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镇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上传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至镇街社会救助分管领导,镇街分管领导按照标准作出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时,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

1.急难型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需提供个人申请书、急难情况说明、银行账号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户口页或居住证复印件,同时视急难类型提供下列材料:

①因火灾申请的需提供房屋损毁的内外照片、消防部门出警证明,人员伤亡的需提供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②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煤气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申请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件或死亡证明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③因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

④因刑满释放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公安、司法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2)对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的需提供个人申请书、急难情况说明、银行账号复印件、申请人本人户口页或居住证复印件,同时视情况提供诊断证明、住院押金条、催款通知单、每日费用清单、病危通知书等可以证明危及生命且无钱救治的相关材料。

(3)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紧急情况解除后,将上述材料录入“救急难”服务平台。

2.支出型救助应提供的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公示照片;

(3)申请人本人户口页或居住证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5)《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原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天津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有城乡门特联网结算标识)、赔偿协议、商业保险赔付单据、在学证明、教育支出相关票据等(各类费用票据日期均为申请救助当年度发生的费用);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赡抚养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户口本照片。核对报告为复审导出的无需提供;

(8)银行账号复印件;

(9)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只增不减。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照镇(街)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标准设立,年初拨付至镇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镇街每月报送《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资金出现不足时及时补足。

七、工作机制

(一)“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应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二)工作责任机制

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临时救助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档案保管等工作,按月将救助及备用金使用情况报区民政局。村(居)委会应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及时申请临时救助,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部门依托“救急难”服务平台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建设、人力社保、医疗保障、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加强信息共享,转介转办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四)监督检查机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武清政办〔2020〕2号)同时作废

背景介绍

区拟制定出台《武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需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将《细则》草案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201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8号)要求,我区印发了《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武清政办20154号)近年来,此项制度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对临时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2019年市政府办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我局对临时救助政策进行了细化完善。

二、临时救助申请方式

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户籍有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细则》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户籍或者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四、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危及生命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五、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过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我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六、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低保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七、支出型救助标准

1.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到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到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2.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自申请之日前12月各类生活必须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02万元(含)的按照每户16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给予救助;

超出2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救助。

八、支出型救助中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负担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行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九、细则》在审批程序上改进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急难型临时救助及支出型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并由区民政局委托镇街审核确认。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武清区民政局于202183日在武清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武清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截至812日反馈期限,武清区民政局未收到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

特此说明


武清区民政局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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