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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 “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来源: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11-23 17:01



202162915时许,武清区下朱庄街道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工人在下朱庄街杨北公路67号(天津市旭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口),挪动安装打包箱式房的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1012日,法定代表人:刘灵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222MA06FGY39C,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复兴路86号增1号,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房屋、金属结构件、金属集装箱设计、销售、安装,活动房、集装箱、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运代理。

(二)有关业务情况

202056日,旭冉停车公司总经理韩凤河以个人的名义从法利莱公司购置了5间打包箱式房,总价款6.9万元,放置于灰锅口村锦丰物流对过(离旭冉停车公司约300米),打算往外出租。

20216月份,因5间打包箱式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韩凤河联系法利莱公司将其挪至旭冉停车公司门口,双方口头约定每间箱式房挪动安装费用为600元,共计3000元。由法利莱公司负责拆卸安装,韩凤河提供汽车起重机和货车。

经调查,该汽车起重机型号为徐工牌XZJ5272JQZ25E202144日,天津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设备进行了检测,结果为:合格。2021611日,转卖给了刘立新,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登记所有人为张羽。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6298时左右,法利莱公司员工郭强、栾宝杰和汽车起重机司机韩金生及货车司机四人来到灰锅口村锦丰物流对过拆卸装运打包箱式房。

202162915时许,5间打包箱式房已经运至下朱庄街杨北公路67号(天津市旭冉停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口),且已装卸4间,还有1间停放在货车上。此时工人发现第4间与第3间箱式房上方对接处的胶条没有撕掉,影响了两间箱式房的连接,于是郭强踩在汽车起重机的吊带上(长约7米,原本是用来绑定起吊箱式房),由吊车司机韩金生将其吊到箱式房(高2.8米)上面。待撕掉胶条将两间箱式房连接完成之后,郭强又踩在汽车起重机的吊带上从箱式房向货车移动(由北向南),移动的过程中,郭强失稳从吊带上掉落(未佩戴安全帽),摔到货车平板上,导致重伤。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武清区人民医院,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颅骨骨折、脑疝、昏迷、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肺挫伤,经过医院抢救,现已脱离生命危险,目前正在康复治疗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伤者:郭强,男,41岁,身份证号:130125xxxxxx253519,户籍:河北省石家庄市。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

韩金生驾驶汽车起重机违规吊人,郭强在缺少相应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站在汽车起重机的吊带上移动,失稳跌落,摔在货车平板上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箱式房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工人现场作业缺少相应安全知识,对事故隐患缺少认知;公司虽然配发了劳动防护用品,但是未督促指导作业人员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按照规定佩戴,导致发生事故时员工缺少相应保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相应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刘灵红,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共计1.215万元。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法利莱装配式建筑(天津)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制定完善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管理,对于外出安装拆卸箱式房的工作,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督促指导作业人员按照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下朱庄街道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大隐患排查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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