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绿化条例》、《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验收、备案和移交,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需向本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对象为涉及园林绿化工程(包含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建设单位(包含财政投资、政府融资、社会投资主体)。
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
第二章 备案流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向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1.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
收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
5.施工单位《园林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
6.竣工图(电子版);
7.其他相关的竣工资料。
第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在 15 日内予以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办理备案手续的结论,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并资料齐全的,予以核发园林绿化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各执一份;
2.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申请备案。
第三章 移交流程
第八条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通过后的项目方可进行办理移交验收相关手续。
第九条 施工合同约定的养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向管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和交接手续,同时邀请有关单位参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2.《天津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编制。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天津市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2、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