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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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0-003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0〕1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民政\儿童福利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幼有所育”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和《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要求,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普惠性,聚焦民生,补齐短板,构建“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照护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负担。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原则,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大对托育机构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为托育机构举办者提供便利服务。建立照护服务管理网络,明确托育机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各司其职、分类推进的综合监管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区各镇街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启动试点工作,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区建成1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5年,全区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效供给

1规划引导,推动托育服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使用。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政府补贴形式,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允许教育、医卫、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涉及土地手续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性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属地镇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委、区财政局)

2明确标准,推进托育服务。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镇街新建居住区建立托育园或幼儿园托挂班,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各镇街已建成居住区、老旧小区和自然村遵循上述标准匹配。规模较小的居村可采取联合办托方式,满足婴幼儿入托需求。(责任单位:属地镇街;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市场监管局)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家庭服务模式。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融合孕产妇健康教育、婴幼儿早期教育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在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育儿宣传,积极开展“互联网+育儿”等多种服务,通过网络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指导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掌握科学育儿方法和技能。(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区教育局、区委网信办、团区委、区妇联、属地镇街)

2托幼一体服务模式。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规划公立托育机构,充分发掘现有公办幼儿园的资源潜力,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属地镇街、区卫生健康委、区委网信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妇联)

3社区服务模式。鼓励支持依托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开办托育机构。充分发挥社区建设优势,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融入社区服务之中。挖掘社区资源,利用社区场地,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托育机构,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属地镇街;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

4单位自建服务模式。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区总工会;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

5社会兴办服务模式。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针对家庭的不同需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照护服务。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1依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和健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实施封闭式管理,安装防入侵报警设备和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及与外界连通的出入口监控系统,配备安保人员,排查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属地镇街、公安武清分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

2实行托育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性质托育机构的,应在区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登记证、符合要求的场地证明、托育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和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卫生健康部门给予备案。(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育局、公安武清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应急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定期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主体责任。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划,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建设体系,推进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履行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齐抓共管机制,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日常综合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强化政策保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奖补。托育机构用电、用气、用水、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财政、民政、税务、发展改革、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对于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征、免征相关税费,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五)强化示范引领。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各镇街积极开展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等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家庭、示范机构”的示范引领和带头辐射作用。各镇街要积极申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计划,努力争取国家和市级预算内投资,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落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深入发展。


附件武清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武清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委。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设置标准与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备案登记;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业务指导,依法进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监督检查;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管理、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服务。

二、区发展改革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基层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建设支持;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监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司法判决、违法违规、违法失信进行归集共享,推送至信息共用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三、区教育局。指导托幼一体化工作,加强托幼一体化行业管理;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招收2-3岁的幼儿,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鼓励各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等专业人才。

四、公安武清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犯罪活动。

五、区民政局。负责做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登记和规范管理,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登记信息;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风险防范;推动各镇街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六、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经费支持,宣传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规范实施政府购买婴幼儿照护服务。

七、区人社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八、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指导各镇街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规范、规划和标准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保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九、区住房建设委。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业人员执业条件的动态监管;负责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和规范管理,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推送登记信息;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食堂许可和管理检查;依法监管婴幼儿用品(服务)、上下游产业产品的生产、流通质量,依法加强市场婴幼儿用品召回管理;及时掌握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定价收费及服务人群等情况。

十一、区应急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安全工作。

十二、区政务服务办。配合有关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诚信建设和数据公开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十三、区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对托育服务机构减免相关税费。

十四、区总工会。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母婴设施和托育设施;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和哺乳假政策,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十五、团区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六、区妇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政策宣传;发挥家庭教育讲师团作用,加强婴幼儿家庭教育骨干师资队伍建设。

十七、区计生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利用协会网络,加强对育龄群众开展优生、优育和优教的宣传,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

十八、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增强婴幼儿照护机构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