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无障碍 简体 | 繁体 长者模式 长者模式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区政府办公室
名    称 :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287/2020-003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武清政办〔2020〕1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清区严格

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3

(此件主动公开)


武清区严格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切实提升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

二、基本制度

(一)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等审理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

1.正职或副职负责人;

2.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负责人;

3.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诉讼秩序,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同一案件同一审理程序需要多次开庭的,除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出庭,负责人出庭一次即履行了出庭义务。负责人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出庭应诉,在其他程序中仍有义务出庭。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由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针对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向应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应诉机关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上级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以下案件中应当出庭应诉: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3.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4.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5.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应诉的案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身份证明不符合条件,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正。行政机关更换出庭应诉负责人的,应当在庭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情况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以下情况中可以不出庭:

1.复议机关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复议决定的案件;

2.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本机关印章或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证明材料,并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

1.本机关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2.本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也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但需经人民法院准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法治意识

全面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充分认识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规范执法活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抓制度落实

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带头严格执行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各行政机关要把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案件审理,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及时反馈司法建议。

(三)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各行政机关作为责任主体,要严肃对待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义务。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和督办。区司法局要根据市司法局的工作要求,与人民法院建立沟通对接机制,对我区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依法治区考核范围,对不按《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要求出庭应诉的单位负责人视情倒查问责。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本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我区20151130日印发的《武清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