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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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20001967955/2021-000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武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武发改〔2021〕4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国网武清供电分公司、各镇街、各产业园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进一步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国网武清供电分公司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牵头组织本行业相关企业开展收费自查,清理不合理收费,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并如实填写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见附件),梳理汇总后,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请于316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区发改委,邮箱wqfgwsfk@tjwq.gov.cn;请各镇街、各产业园区做好政策宣传,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下步我委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失信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给予失信惩戒。


附件:

1.《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供水部门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

3.《供电部门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

4.《供气部门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

5.《供暖部门收费清理规范情况表》


                                                    

                                          2021年3月8日


联系电话:发改委物价管理科821381772936288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有关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就我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

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取消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有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网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以上收费,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

    二、有关要求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充分评估取消收费可能出现风险,确保工程建设不断档,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对依照国家和我市规定合理收取费用时,应进一步明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提高收费透明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2131日起执行。



                     202122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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