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负面清单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的有效性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居住用房。
(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三、武清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负面清单
(一)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畜禽、水产养殖、游泳、垂钓、水上体育项目、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四、市场主体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
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市场监管部门向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特此通告。
武清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