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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告

来源: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 2021-04-28 15:09

广大卷烟经营户、消费者、社会各界人士: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制定了《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于2021年4月20日经公开听证会听证通过,面向社会公告。现将《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公告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清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根据武清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武清辖区人口数量、卷烟消费需求、零售户收益、零售市场布局等情况,核定各单元年度零售许可合理数量。

第七条 根据武清辖区实际情况,以辖区城区、乡镇行政区划分为依据,划分“1(中心城区)+4(农村片区)+1(特殊区域)”个基础市场单元。1个中心城区基础市场单元指城区(杨村街、东蒲洼街、下朱庄街、徐官屯街、黄庄街)。4个农村片区基础市场单元指农村东部片区(梅厂镇、上马台镇、大黄堡镇、曹子里镇、大碱厂镇、崔黄口镇)、农村南部片区(黄花店镇、石各庄镇、陈咀镇、王庆坨镇、汊沽港镇)、农村西部片区(城关镇、白古屯镇、大王古镇、豆张庄镇、东马圈镇、泗村店镇、高村镇)、农村北部片区(大良镇、河北屯镇、下伍旗镇、南蔡村镇、大孟庄镇、河西务镇);1个特殊区域单元指(产业园开发区、文化旅游区、大学院校、火车站)。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

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十)经营场所位于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学校、幼儿园师生出入口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的;

(十一)托幼机构、少年宫,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等场所;

(十二)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的;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四)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处于惩戒期内的;

(十五)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的;

(十六)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卷烟零售许可,不受数量及间距设置要求:

(一)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必须是本人实际在店经营的,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办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在本辖区内主动申请变更经营地点的,持证人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超市800平米以上、便利店100平米以上;

(六)集餐饮、娱乐一体的酒店、宾馆,且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

(七)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武清辖区实际,对市场单元设置以下卷烟零售许可布局规范:

(一)城区街道、农村主街道同侧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

(二)武清辖区内行政村(不含辖区主要街道)常住人口5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8个零售点;

(三)现有集贸市场以及新建集贸市场内或市场外延商铺不再增设零售点;

(四)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五)大型休闲购物中心内设置的便利店、烟酒商店、超市等,可以按照每个楼层设置1个零售点的要求;

(六)产业园开发区、文化旅游区、大专、大学院校内(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客运车站(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军队大院、戒毒所、监狱等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简易房等在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证明的,可视为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十) 区域单元内卷烟零售业态为其他类的不得超过3%;

第十一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根据市场单元许可存量、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因素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对不适宜的合理布局规划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在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延续时,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11日发布的《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津武烟专[2016]38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武清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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